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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和条件

条款和条件

一般条款和服务条件

1.适用范围

所有要约、协议和供应品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均应完全根据本一般销售条件提供,且对所有买方均有效,只要买方是企业所有人、公法下的法律实体或公法下组织的特别基金。通过将合同授予卖方或通过买方接受交付,这些条件被认为是同意的。

买方对其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引用在此被拒绝。卖方的一般销售条件作为一般协议的特殊形式也适用于未来的所有业务。背离这些一般销售条件需要卖方的明确书面批准。

  1. 只有买方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卖方有约束力的报盘,或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并书面确认接受买方时,供货协议才被视为已订立。如果在买方放弃的情况下,卖方不需要提供这种书面确认,卖方不需要提供这种书面确认。
  2. 卖方和买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所有方面都应基于第1.1条所定义的合同,该合同充分包含双方就供应协议标的物达成的所有事先谅解。卖方在签订合同前的口头承诺不应被视为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应被书面合同所取代和取代,除非其内容明确暗示并在每种情况下都打算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2.产品质量,样品和样品,定制产品和保证

2.1.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到期货物的质量完全由卖方交货时有效的产品规格决定。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这些产品说明、文件、数据和可服务性不应构成产品的保证组成部分。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习惯性偏差以及微小偏差均应被允许,除非这些偏差影响到本合同所述用途的产品的可用性。

2.2.如果买方提供的货物(特别是操作条件和程序、配方、规格以及其他影响货物交付的相关情况和参数)造成缺陷,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2.3.样品和样品的性质只有在明确约定以确定货物质量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2.4.定制产品/按需制造利益相关方/买方被授予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使用权,用于定制产品的技术方案和设计、其随附文件和后续修改,以及提供上述方案的产品的内部用途。与计划、实现和文件有关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副本和后续修改,均由卖方保留。买方保证,未经卖方事先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接触这些计划和文件。计划、实现和文件的副本仅可用于存档、替换或故障追踪目的。严禁修改技术方案。如果所使用的方案已被买方或任何第三方修改,卖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利益相关方/买方被授予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使用权,用于定制产品的技术方案和设计、其随附文件和后续修改,以及提供上述方案的产品的内部用途。与计划、实现和文件有关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副本和后续修改,均由卖方保留。买方保证,未经卖方事先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接触这些计划和文件。计划、实现和文件的副本仅可用于存档、替换或故障追踪目的。严禁修改技术方案。如果所使用的方案已被买方或任何第三方修改,卖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2.5.Guarantee有关担保的任何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充分详细地说明担保的内容、期限和适用地区时,该协议才有效。

质量和保质期数据以及其他数据,如重量、尺寸、数量计算或材料的使用,只有在明确同意或指定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保证的。如因买方计算错误而给买方造成额外费用,卖方无需提供换货或赔偿损失。

3.支持服务

卖方对其货物的错误应用不承担责任,即使他亲自出现在工作现场。在卖方自愿提供建议或其他支持服务的情况下,卖方所提供的建议不具约束力,且尽其所知。关于货物的适用性和应用的建议和信息不应免除买方对所提供的货物是否适合其打算使用的过程和目的进行自己的调查和测试。

卖方对其货物的错误应用不承担责任,即使他亲自出现在工作现场。在卖方自愿提供建议或其他支持服务的情况下,卖方所提供的建议不具约束力,且尽其所知。关于货物的适用性和应用的建议和信息不应免除买方对所提供的货物是否适合其打算使用的过程和目的进行自己的调查和测试。

4.价格

4.1.如果卖方的价格或付款条件通常在合同日期和交货日期之间发生变更,卖方可以适用交货日期有效的价格或付款条件。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买方有权通过通知卖方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价格上涨。

4.2.只要订单确认书中没有相反的说明,价格是净价,不包括包装、运费和保险费。增值税(VAT)不包含在价格中,将按适用的法定金额添加在发票中。

4.3.只要订单确认书中没有相反的说明,价格是净价,不包括包装、运费和保险费。增值税(VAT)不包含在价格中,将按适用的法定金额添加在发票中。

5.付款,延迟付款

5.1.只要订单确认书中没有相反说明,所有索赔将在发票日期起30天内支付。所有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支付。

5.2.买方的特殊要求或根据各自有效价目表提出的与标准报价不同的重大修改要求(如特殊配方、特殊颜色等)将另行收费,并以预付方式支付。

5.3.未能在到期日支付购买价款构成对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买方在约定的到期日后自动违约,不另行催缴。

6.包装材料的交付和返还

6.1.交货应按照个别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款进行,其中,合同签订之日有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版本适用。如果没有达成明示协议,则在工厂交货工厂交货

6.2.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交货方式(特别是运输、装运和包装)?由特殊运输要求引起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同样适用于合同签订后重定向、运费、仓储费用等任何费用的增加。

6.3.卖方将保留对交货数量(如分批装运)进行修改或偏离的权利,只要这些修改或偏离是考虑到买方利益而合理的。

6.4.如果卖方在接受订单时没有单独约定或明确指定一个固定的交货日期,卖方总是力争尽快交货。除非在发货时达成协议,交货时间和日期是指向运输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负责运输的第三方交货的时间。这不适用于卖方履行义务的情况。

6.5.交货日期是指货物离开工厂或仓库之日,如不能确定这一天,则视为货物可以提供给买方之日。

6.6.迟延交付的情形受法律管辖。在延误的情况下,买方必须设定一个适当的宽限期。

6.7.对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的交付,买方应支付销售包装可能返回(运输到交接点和处理)的所有费用。

7.运输途中损坏

买方因损坏而提出的投诉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在规定的具体期限内向卖方提交一份副本。这将不影响风险和责任转移方面的现有结果。

8.遵守法律要求

8.1.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买方应负责遵守有关货物进口、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

8.2.买方保证在与卖方的业务关系过程中(包括合同货物及其包装的任何使用),他将遵守任何和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所有税收和外汇法规)。

9.买方对次品的权利,诉讼时效

9.1.卖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两周内将在日常检验中发现的任何缺陷通知卖方。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必须准确描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买方将使用卖方提供的特殊表格。

9.2.如果货物有缺陷,买方已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卖方条款9.1,买方在以下范围内享有法定权利:

一)卖方最初有权选择是否补救缺陷或向买方提供无缺陷的替换货物(后续履行)。
b)关于索赔,包括对缺陷的非生产性支出的赔偿,适用第10条。

9.3.买方对次品的索赔以收到货物后一年为时效期限。在下列情况下,适用法定时效期间,而不是一年的时效期间:

一)故意不当行为的责任,
b)欺骗性地隐瞒缺陷,
c)针对卖方的有关货物缺陷的索赔,当以正常方式应用于建筑物时,导致该建筑物出现缺陷,
d)由于卖方过失违反义务,或由于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故意或过失违反义务而造成的人身、肢体伤害和健康损害的索赔,
e)因卖方严重过失违反义务,或卖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义务而造成的其他损害的索赔,
f)买方根据消费品采购规定提出追索权要求时。

9.4.针对卖方的其他合同和非合同索赔的一般时效期间(第195条BGB)为时效期间开始开始后的两(2)年。

10.责任,-排除,-限制

10.1.卖方应依法承担一般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简单的、疏忽的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卖方的责任应限于对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失的赔偿。

10.2.无论基于何种法律理由,卖方对买方因卖方的机关、法定代表、雇员或代理人的轻微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和费用不承担责任。这种排除不适用于违反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的行为,以及仅能使合同得到适当履行并因此卖方可能经常依赖的行为,也不适用于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害。

10.3.如果卖方无法或延迟履行其供应义务是由于有序遵守买方触发的欧洲化学品法规REACH相关的监管和法律义务,则卖方不对买方承担责任。

10.4.如果在本第10款项下存在有利于卖方的免责声明或责任限制,则这种责任排除或责任限制也适用于买方对卖方的机构、法定代表、雇员、代理人和代理提出的免除相同责任的任何索赔。

11.出发

买方只能抵消卖方针对无争议或已裁决的反诉提出的索赔。

12.安全

如果对买方的支付能力存在合理的怀疑,特别是在付款拖欠的情况下,卖方可以根据进一步的索赔撤销信用期,并根据预付款或其他担保进一步交货。

13.保留业权

13.1.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为卖方的财产。

13.2.如果出现完全履行卖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情况,不解除合同的卖方有权要求暂时释放属于卖方财产的货物,费用由买方承担。

13.3.如果有价证券的价值超过卖方对买方的索赔10%,然后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在买方选择的范围内释放证券。如果买方的住所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条款也适用:

13.4.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由买方加工,则卖方被视为制造商,卖方按其货物发票价值与其他材料发票价值的比例获得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获得了对卖方共有所有权份额的预期权利。

13.5.如果卖方拥有的货物被加工或不可逆地与属于买方的物品混合,并且这是主要物品,那么卖方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比例为卖方物品的发票价值与主要物品的发票价值,或者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则为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应称买方为托管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获得了对卖方共有所有权份额的预期权利。

13.6.所有由卖方拥有产权的货物销售产生的索赔(如适用,卖方对所售货物的共同所有权价值),买方现在已经将这些转让给卖方以提供担保。

13.7.根据卖方的要求,买方必须向他提供关于卖方拥有的货物库存水平和转让给卖方的相关索赔的所有必要信息,并必须将转让通知他的客户。

14.不可抗力

在卖方控制范围之外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工、原材料和能源短缺、运输受阻、制造设备故障、火灾、爆炸、政府行为),减少卖方接收货物的工厂的货物供应,以致卖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按比例考虑其他供应义务),卖方应

a)如果卖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卖方应被解除该等义务
B)没有义务从其他来源采购货物。

第一句话也适用于该事件或情况使卖方长期无法在商业上履行合同,或发生在卖方的供应商身上。如果上述情况持续一段时间3个月以上,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无任何赔偿权。

15.付款地点

无论货物或单据的交付地点如何,付款地点均应以卖方的营业地点为准。

16.沟通

一方需要接收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仅在到达该方时有效。必须遵守期限的,通知或者其他通信必须在该期限内到达接收方。

17.商标

禁止在提到卖方产品时向第三方提供或供应替代商品,而不是卖方产品,或在价目表和类似的商业文件中,将卖方的产品名称(无论是否注册了商标)与“替代品”或表达相同含义的类似词语联系起来,或将卖方产品名称与替代商品名称并列使用。

18.管辖范围内

管辖地是卖方的营业地,或由卖方选择为买方的一般管辖地。

19.适用的法律

合同关系应受《联合国国际合同公约》的管辖1980年4月11日《销售货物公约》不论买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于《销售公约》规定的状态。此外,德国法律适用于不诉诸其冲突法规则。本合同的订立完全受德国法律的约束,不诉诸其冲突法规则CISG

20.合同语言

如果买方以订立本销售合同所用的语言(“合同语言”)以外的另一种语言(“合同语言”)了解这些一般销售条件,这只是为了买方方便。如果解释上有分歧,以合同语言的版本为准。版本:2010年6月

21.无效性和可分割性

如果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构发现这些条款中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所有不受该无效或不可执行影响的条款将继续完全有效。

日期: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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